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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风险及预防策略 一、转让定价近期的发展情况 1、关联企业的定义 1)股份控制 2)资金控制 3)管理控制 4)技术控制 5)购销控制 6)家庭亲属关系 2、税务局调查对象的选择 1)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企业; 2)长期微利或亏损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3)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4)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5)与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3、税局调查程序及调整 1)税局调查程序: 1-1) 税局签发通知,要求企业在60天内提供关联交易资料; 1-2) 案头审查和分析,并要求企业提供更多资料; 1-3) 税务局如果认为企业盈利不合理,企业未能提供充足之证据证明利润合理性,税务局向企业提出利润调整; 1-4) 税务局和企业之间就利润调整幅度达成一致,企业按要求补缴税款; 1-5) 税局通常采用调整方法:成本加成法和再销售价格法。2)关联交易资料之提供: 2-1) 税局通常要求企业至少提供一个月的全部购/销合同和发票; 2-2) 与关联企业的贷款协议/劳务合同/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技术诀窍专有技术专利和商标等); 2-3) 审计报告; 2-4) 费用明细表; 2-5) 供应商及客户清单; 2-6) 组织结构图; 2-7)《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2-8) 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2-9) 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转让定价税务局调查对企业的影响 1、双重征税; 2、利润调整部分视同分红征收预提所得税; 3、调增利润不适用再投资退税政策; 4、税务局的跟踪管理。 三、减低转让定价税务调查风险的方法 1、在税务局调查前进行风险评估 1)有效地解释公司低利润或亏损的商业合理性; 2)说明公司转让定价政策符合独立市场原则; 3)整理有关资料和数据以备税务局检查; 4)通过对以往经营情况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利润区间。 2、转让定价文件化以备税务局检查时核查 1)复查相关的关联企业的组织和经营结构; 2)分析关联公司的功能和要承担的风险; 3)对集团公司的利润水平进行比较; 4)比较同行业利润水平; 5)对行业特殊因素进行分析; 6)形成书面文件并阐述转让定价的合理性。 3、预约定价(APA)协议 1)预约定价安排一般仅适用于自纳税人提交正式申请年度的次年起2至4个未来 连续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但如果纳税人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的年度,其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类别,以及各种相关条件与即将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条款所述情况相同或类似,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也可追溯适用于正式申请年度。在预约定价有效期内,可避免税务局检查和作出调整; 2)税务局对纳税人实行预约定价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并与纳税人之间就合理利润达成协议; 3)预约定价操作办法依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四、关于转让定价的法律及相关规定1、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 [2004]143号); 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 转让定价的探析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转让定价的功能和作用:A.转让定价的避税功能及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目标B.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及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非税务目标、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 (1)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交易,可以用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这种替代既可以降低外部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销售费用、维持公司的垄断优势,同时也能够提高资源在公司集团内部的配置效率。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转让定价,各关联企业可以确定和反映自己在经营活动中的努力情况和工作业绩,母公司则可根据各关联方的经营业绩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激励,协调各关联方的利益,避免内部利益冲突。 (3)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与市场定价相比,转让定价可以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跨国公司母公司通过人为操纵转让定价可以达到多种管理目标。这种管理目标既有占领市场、规避货币风险等非税收方面的目标,也有减轻公司集团全球总税负的税务目标。 (4)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跨国公司为了防止其具有竞争优势的知识技术外和降低交易成本,往往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将知识产品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易,知识产品内部化是战后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的重要动因。 转让定价对企业的意义:①可以避免或者拖延缴纳公司所得税。转让定价使价格转出方和接受方在实际税负水平方面趋缓、消失。因为绝大多数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实行超额累进制,收入越多,税负越重。而转让定价可以通过价格让渡,降低应税所得额,使公司收入降低到适用税率的档次上。②减少从价计征的关税。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联系的实体有一方或多方发生进出口行为时,利用相互间特有的联系,通过分仓、拆装、增减批量等方式使实纳关税减少。③集团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税负最小。集团公司(特别是跨国集团公司)通过利用高税区与低税区的税收差异,躲避高税区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压迫,在税收上避重就轻,达到税负最小。④转让定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逃避外汇管制的束缚。在一些国家,外汇管制十分严格,转让定价在不同国度之间进行,外汇管制就会减效或失效。因为转让定价可以起到货币转让的效果。甲国企业向乙国企业转让产品或劳务时,意味着它将得到乙国的货币收入。如果甲国实行外汇管制,则甲国企业就可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反控制。企业将来的对策及发展: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转移定价控制机制: 1.应该尽快颁布“管制转移定价实施细则”,通过这一细则的制定,要清楚地明确税务机关的权利,包括稳定利润、价格,数量等真实性的权利,罚款的权利,核查的程序,时间的限制,纳税人的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以便税务机关用专门的税法条款开展控制转移定价的工作。 2.建立起完善的“比较定价”机制。3.加强对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监管。4.慎重地签订外资企业合同,使中方能处于主动的地位。此外,还应建立起有效的价格,税务,商品信息网络,及时反馈信息。5.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审计和监督工作。6.逐步缩小国际税率的差异,减少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的诱因。 其次,在实践中,各级税务机关应该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1.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2.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3.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各地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4.强化跟踪管理,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 转让定价实践中的风险管控与案例分析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动用的关联交易分为四大类,其中不包括: √ A有形资产购销 B关联劳务 C无形资产购销 D融通资金 正确答案: C 2.转让定价分析的第一步是: √ A行业分析 B功能风险分析 C资料收集 D转让定价方法选择 正确答案: C 3.下列选项中,属于利润水平最低的企业类型是: √ A来料加工商 B合约制造商 C特许制造商 D全功能制造商 正确答案: A 判断题 4.关联交易的设计越多,越有利于企业发展。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5.合约制造商指的是得到对方的授权,用对方的技术和品牌在国内进行制造。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 经合组织各版本转让定价报告比较 1979年 经合组织发表了第一份转让定价报告,题目为《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 该报告建议对于有形货物交易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利润法 (4)其他合理方法 1984年经合组织发表了第二份转让定价报告,题目为《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三个税收问题》 该报告主要解决三个税收问题: (1)转让定价中的相应调整问题以及相互同意程序 (2)跨国银行的税收问题 (3)中心机构的管理和劳务费用的分配 1995年7月,经合组织发表了题为《跨国企业和税务部门转让定价准则》(简称转让定价最后准则)的转让定价报告。 其主要目标是“帮助税务当局和跨国公司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满意的办法,避免成本高昂的诉讼程序”。1995年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准则主要内容: (1)正常交易原则及其应用准则 (2)转让定价方法及其应用准则 (3)相互同意程序和相应调整 (4)预约定价协议 (5)转让无形资产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 (6)关于预约定价协议的相互同意程序 2010年经合组织完成了对《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的重大修订和更新工作,发布了新版的《转让定价指南》。 (1)继续保证公平交易原则澄清了交易利润法的地位,修订后的第二章序言也再次声明没有哪种方法能 够适用于每种可能的情形,同样,我们也不必否定任何特定方法的适用性。 (2)在讨论交易利润方法中介绍贝里比率(Berry Ratio),以及在可比性方面进一步的指导。2010指 南增加了第三章A.4的部分,扩充了几页关于在实施可比性分析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可比非受控交易的方法和重要性的论述。这一补充为纳税人和政府提供了更多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有用性和局限性方面的指导:对内和对外可比性,国内、国外和非公开可比性的来源(例如数据库)和适用性。2010准则包含了一个关于营运资金调整的附录,目的是指导纳税人在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提高可比性。该附录提供了关于营运资金调整的有用的背景介绍,包括为什么营运资金的调整可以提高可比性,计算营运资金调整的过程,以及一个计算运营资金调整的实例。 (3)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新指导(一部分缺乏指导); (4)在对可比非受控交易实施可比性分析的时候使用的九步“典型过程”; (5)关于业务重组的考虑实际上能够影响所有关于转让定价的讨论。 试论商业银行风险及防范策 论文摘要:商业银行的特点决定了其是高负债高风险行业。本文从会计体系不完善带来的管理风险、被动管理带来的利率风险、制度缺失带来的操作风险等三个方面论述了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三个方面提出了防范对策。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 防范策略 一、引言 商业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以经营货币借贷和结算业务为主的高负债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银行蒙受经济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机会的可能性。由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的特点,一旦银行经营风险转化成现实损失,不仅会导致银行破产,而且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破坏力。因此,正确认识商业银行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对商业银行而言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金融环境和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可将风险分为不良贷款风险、应收未收利息风险、利率被动管理风险以及制度缺失带来的制度风险等四个方面。 二、商业银行风险概述 1.会计体系不完善带来的管理风险。(1)不良贷款风险。无数研究表明,银行坏账的推迟核销与累积而不是坏账本身导致了金融危机。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对商业银行的坏账,美国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质量自行及时处理,从而对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日本则对贷款坏账的核销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呆账的核销银行无权自行决定,必须得到大藏省的批准,结果大量应该核销的坏账未能及时得到处理,最终促成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我国,不良贷款主要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即作为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认定,主要由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中国的商业银行对于呆账的核销并无太多的自主权。每年,商业银行的各分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达的贷款呆坏账核销的范围,提出不良贷款的核销计划,这些计划经当地财监办同意后,报总行批准。由此可见,呆账的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而且还要层层上报,这样就使得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暗藏了巨大的危机。(2)应收未收利息风险。在《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之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进行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做冲减利息收入处理。”显然,规定贷款的应收利息需在结息日后180天以上,才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相对于其他国家如英国大部分银行是90天,美国大部分银行是60天。事实上,贷款的应收利息在结息日90天后,其收回的可能已大大降低,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应收利息的坏账比例远高于西方商业银行,增大了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 2.被动管理带来的利率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利率风险管理是被动的、简单的管理。 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相比,我国的利率风险更多地表现为体制性风险,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是商业银行利率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在利率管制下,管理当局赋予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主要是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并不要求商业银行对利率风险做出有效的规避。因此,商业银行主要关注信贷和流动性风险,缺乏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客观上放大了风险。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管理工具缺乏,尤其缺乏衍生金融工具等有效转移风险的手段。衍生金融产品的缺乏明显地制约了我国金融风险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量化管理落后。量化管理和模型化是西方发达国家银行风险管理在技术上的重要发展趋势。我国目前在风险量化管理方面还非常薄弱,大致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对于风险价值、信用计量和持续期等概念还不能熟练使用。 利率市场化改革对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水平构成严峻考验。近期利率的频繁波动充分暴露出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期限存在严重的存短贷长现象,资产负债期限以及负债和资产的利率敏感性不匹配现象严重。(2)在利率放开初期,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会有缩小的趋势。 (3)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更为频繁,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的反转。(4)利率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面临选择权风险,具体表现为流动性和再投资风险。因此,在利率上升或下降时,商业银行都会面临客户在不同程度上的选择权风险。 3.制度缺失带来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外部客观原因和由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随着商业银行机构规模扩大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复杂化,商业银行业务对计算机为代表的IT技术的高度依赖性和金融业及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外部条件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因此可能造成的外在操作风险会给商业银行带来严重的后果。然而,银行经营以人为本,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也应以加强内部操作风险为基础。导致商业银行内部员工行为失当的原因,有的是主观恶意,有的是主观善意。近年来,商业银行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管理办法对业务流程加以整合,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提高监测水平,通过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实施问责制等措施使商业银行的外在操作风险和主观恶意行为风险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对主观善意行为风险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实际上,主观善意行为的发生频率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由于银行对主观善意行为疏于防范,缺乏应有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分析评估和处理机制,使得银行对主观善意行为的发生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远低于对主观恶意行为的认识,而且责任人也因处罚较轻而缺乏应有的警惕,使得主观善意行为的发生频率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主观恶意行为风险。其次,主观恶意行为风险往往是以主观善意行为为条件。近年来,银行出现一些经济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一些基层负责人或客户经理以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客户为借口,使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管理上出现漏洞,给一些犯罪分子以履行职务或服务客户为名,行经济犯罪之实提供了方便。最后,主观善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具有隐形性。例如,为提高短期收益,一些银行的债券投资部门在低利率时期增加债券投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在缺乏避险手段情况下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利率风险。 三、相关对策 1.加大力度改革现有会计体系。根据新的《巴塞尔协议》标准,制定现代、规范、高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处理与会计披露标准是深化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构建现代化、国际化商业银行的基础。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为了更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体系应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第一,可以根据国际惯例,适当放宽对商 业银行核销贷款坏账的限制,可尝试允许商业银行按照真实性原则自主决定贷款坏账核销的金额与时间。对贷款的应收利息,如在结息后90天仍未收回,则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准备金制度,分别提取专项准备与一般准备,但准备金的提取可按照我国资产质量不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过度期,通过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在过渡期内可以允许商业银行在兼顾质量与效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前提下,先在部分资产质量较高的贷款品种以及新发放的贷款中推行新的准备金计提制度(即提取专项准备金制度),待时机成熟,再对全部风险资产计提专项准备。 2.三措并举防范利率风险。一是构建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对资金管理体系进行创新,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资金统一的管理和操作平台,实现流动性、利率风险管理与信用风险管理的适度分离,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在资金配置过程中建立起完备的经济、金融信息网络系统和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强化各种风险的量化分析,注意期限结构上的配比,防范利率和流动性风险;同时实行谨慎会计原则,不断补充自有资本金,增强抵御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的能力。二是健全独立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监管的控制部门,直接对银行董事会或行长负责;制定明确的利率风险管理及监控规程,划分利率授权权限和责任,合理确定内、外部利率。通过确定反映市场变化并兼顾各部门利益的内部利率,引导资金向高收益、低风险的项目集中,降低总体风险,实现全行战略发展意图。同时与其他部门协调合作,建立以安全为前提、以效益为中心的外部利率确定体系。三是创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品。第一,根据国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进行衍生产品的基础工作。第二,开发和运用主动负债或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产品,改善资产负债组合,如发行次级债券。尝试创造连接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存款与债券市场、存款与货币市场收益挂钩,如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存款等。待条件具备后适时推出远期利率合约等产品。通过研究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资金交易,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消除全行的风险敞口,防范和化解利率风险。 3.从内部入手防范操作风险。一是建设内部风险控制文化。操作风险存在于银行的正常业务活动中,银行只有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与稳健的营运控制文化,使高级管理层以高标准严格要求各级管理者,操作风险管理才会有效。营造风险控制文化是指全体员工在从事业务活动时遵守统一的行为规范,所有存在重大操作风险的单位员工都清晰了解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的敏感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二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操作风险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内控制度的完善与否。对操作风险的防范关键是对行为人的控制,提高行为人的业务素质。在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同时,改变业务硬约束、人员软约束的状况,实行三分离制度:(1)管理与操作的分离;(2)银行与客户分离;(3)程序设计与业务操作分离。 四、结论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其性质决定了高风险与高收益始终相伴随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的风险存在有其必然性。有鉴于此,研究如何防范存在的风险、在风险出现时如何进行解决就应该是今后其发展过程中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 转让定价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一种最常见的手段。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和日益发展,跨国公司通过在内部交易中应用转让定价,可以转移和再分配各关联企业的利润,以达到避税目的。与此同时,也造成利润转出国和转入国之间税收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加强转让定价的管理,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 一、我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采用的主要方法 (一)货物的转让定价。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二)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除了上面提到的材料和产品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各种劳务服务。其做法同货物的转让定价基本相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服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减轻整体税负。 (三)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因此,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往往没有按合理标准来分配管理费用,而是对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费用,对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费用,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行为。这就为关联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劳务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于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其他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常常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总之,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的的转让定价的基本做法是:当卖方处于高税率地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地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进行;反之,则以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 二、目前我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或财产的定价问题,一直是防止国际避税的一个焦点。其中的关键一环是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我国对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以税务部门掌握的,非关联的独立竞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同类经济交易的价格,来确定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被各国广泛应用于对商品销售、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贷款提供等方面转让定价的调整。 (二)再销售价格法。在无法得到具有可比性的非受控价格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是指以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利润后的余额为依据,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三)成本加利法。在市场可比非受控价格和再销售价格都无法得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采用成本加利法。成本加利法是指按照转出的关联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按合理的毛利率计算的合理利润,来确定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在市场上无可比交易的某些独家产品。在使用成本加价法时,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毛利率。在确定毛利率时,应考虑市场的状况、货品的种类、无形资产的影响、卖方履行的职能等因素。 三、转让定价避税防范措施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加强立法。可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如果没有反证,税务部门在税收争议中所举证的全部事实均认为属实;如果要推翻这一结论,那么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在争议诉讼过程中,纳税人应列举使人信服的证据,来反驳税务部门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但当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的不正常避税、偷税进行处罚时,则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二)加强纳税申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税法要求,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须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地址、资本总额、主管项目、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业务往来交易的类型、内容、日期、数量、规格、型号、单位计价标准、金额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本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应予以处罚。 (三)加强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海关一旦发现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偏高或偏低,即有权进行估价征税,海关可会同商检局对该批进出口货物进行认真检验鉴定。 (四)实行会计审计制度。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的两个月内,要专门组织委派熟悉涉外税收政策和企业财务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税务人员,专门就企业会计核算过程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审计,核查营业收入是否真实,成本费用有无多列少摊,利润所得有无匿报,经营活动有无违法等项内容。如审定企业有避税行为,应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 (五)积极进行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要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措施,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予以必要的监督检查。在对关联企业的监控上,应尽快建立工商、经贸、金融、保险、税务、商检等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税源监控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制度。通力协作,经常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的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六)加强预约定价制。我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草案)》对预约定价制的定义是: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依照本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计、评估和核实、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具体管理工作。同时,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具有预约定价管理技能的队伍,切实提高我国转移定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图中的第三方客户拿到的是一个最终成品,而这个成品是由海外的母公司进行研究开发,采购原材料,制造生产出来之后,由中国的子公司进行市场推广,最后被第三方客户购买。 正是由于跨国企业这样的商业模式,导致关联交易的必然发生。如果产品的研究开发、原材料采购、市场推广在同一个经济实体内部,部门之间不会交易,从而也就不需要进行产品定价。而跨国企业的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例如上图中的中国子公司向海外母公司购买产品时,由于是独立的公司,账目需要独立核算,必然会发生关联交易。而关联交易需要定价。随着定价的不同,利润分割也就不同,企业的应征税款也就会随着利润分割的情况有所变动。 二、什么是转让定价 来看一个例子,假设C企业母公司在B国,子公司在A国,C公司产品获得的总利润为100,A、B两国的税率分别为25%,45%。 利润平均分布在A、B两国时,应征税款总额为12.5+22.5=35。当70的利润转移到高税负的B国,A国将利润对应降低到30的时候,企业的应征税款,总额达到了7.5+31.5=39,而当70的利润转移到A国,B国将利润对应调整为30的时候,企业的应征税款总额就降到了17.5+13.5=31。可见,通过企业内部定价,是可以使税收发生转移,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 虽然站在企业的角度,企业内部定价可能偏高或者偏低,未必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的。但这种定价偏高或偏低,不一定是为了避税的目的,而是为了商业的目的,诸如可能是为了规避资金的汇率风险,保持子公司的收支平衡;也有可能是为给缺乏资本的实体注入资金。但是这种操作在客观上会产生利润的转移。 当然,不可否认也会有部分企业通过定价来转移利润,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至低税国,从而达到集团整体税负降低的目的。 三、转让定价的风险 所以站在监管角度,税务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企业可能通过定价来转移利润,从而达成避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税收的转移可能导致本国的税源流失。因此税务局有较充分的动机对可疑的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可以一般购销,非购销(服务、专利、商标、利息的收费)等方式操纵关联交易价格。高税国企业买高卖低,低税国企业买低卖高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转让定价避税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进行纳税调整。 比如案例中C企业的母公司在B国获得利润只有30的时候,税务机关就会有所怀疑,通过转让定价调查程序,发现利润应该为50。因此认定企业定价不合理,并对C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对多出的20的利润进行征税。而这20的部分可能已经在A国70的利润中征税过一次,没有对应调整利润的比例,那么C企业的应征税款总额=70*25% +50*45=40,大大超出利润平均分配时的征税总额。所以如果企业在转让定价时应对不当,就有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可见对跨国公司而言,转让定价不是单纯的内部管理问题,而是在制定经营策略时必须考虑的重要环节,如果把两者分开考虑,企业将在应对转让定价相关的税务问题时变得非常被动。 国内财务领域实战培训供应商——铂略财务培训将于12月18日在上海举办主题为“2015年转让定价风险管控及最新动态”的公开课,本次课程将从企业经营角度出发,由前税务机关知名反避税专家,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总监,从新政解读、同期资料准备、关联交易报告表填报和转让定价调查模拟演练这四个方面全方位解析企业转让定价管理工作。 参加此次课程您将获得: -更新反避税纲领文件2号文的修订内容 -学习近年转让定价的重磅文件中的精髓 -分析实际真实的同期资料和关联申报表,把握填报风险 -转让定价情景演练,学习反避税调查的选案、程序及抗辩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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